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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已逝公民肖像易引纠纷,法院以案释法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6-01-03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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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我们常常觉得,肖像权仅仅和在世的人有关系,然而,在实际情况里,对于已经去世者肖像进行不恰当的使用,正在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方面的纠纷。

肖像权的法律定义

作为自然人赋予个人对自身面容形象模样的管控权的法律规定,肖像权是其体现,这赋予了个人决定是否准许其它人去制作、使用或者公开自身形象的权利,此项权利属于人格尊严予以划分界限后的一部分,自你呱呱坠地那一刻开始便自动拥有,并不需要前往任何一个部门去进行登记申请这一手续流程。

依法,每个自然人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享有这项权利,它涵盖既包括自己主动使用肖像的积极权利,又包括防止他人进行非法使用的消极权利,意即未经你明确许可,别人不得随意拍摄你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亦不得在网络上随便发布你的形象 。

保护范围的扩大

把《民法典》里肖像权保护通过单独列为一章并强化,这是一项重大进步,法律不但禁止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而且专门针对深度伪造这类新技术侵权手段制定了规范,这些规定可使肖像权保护跟得上数字时代的前行步伐 。

保护的范围同样也扩充到了一些特定的场景之中,举例来说,要是出于新闻报道或者展示公共环境的缘由而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了路人,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当作侵权看待。可是这类所谓的“合理使用”具备极其严格的限制条件,其核心要点在于并非是商业目的,并且还有必要性这一要求,绝不能够随心所欲地将其滥用而当作是侵权的借口。

死者肖像的利益存续

一个人离世以后,其肖像权自身紧接着就消灭了,然而肖像所负载的人格利益却并没有马上消失,像名誉、尊严以及亲属的情感之类的这些利益,依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了,如此便致使近亲属是有权利站出来去维护逝者形象的 。

法律这般规定,缘由在于倘若逝者的肖像被不恰当运用,像用于低俗广告或者恶意篡改等情况,就会对其名誉造成伤害,并且还会给在世亲属带去精神层面的痛苦。所以,对死者肖像利益予以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对于逝者的那份尊重以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近亲属的维权权利

当逝者肖像遭受到侵害之时,法律针对此种情况为其近亲属给予了清晰明确之维权路径。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乃是法定的处于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他们具备要求侵权人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等一系列权利。

倘若逝者不存在配偶,不存在子女,并且父母也已然离世,那么其他近亲属,像是兄弟姐妹,像是祖父母,像是外祖父母,同样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这样的一项规定保证了在核心家庭成员缺失的状况之下,依旧会有恰当的亲属能够代表逝者去维护其身后的人格尊严 。

常见侵权行为与纠纷

商业范畴是侵权频发之地,为数众多的企业,特别是于纪念品、文化衍生品类行业,未经允许便动用已故名人的肖像去谋取利益,像印制T恤、制造玩偶抑或是用于广告代言,他们觉得名人故去就能够任意使用,这全然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即便针对平常去世之人,侵权状况也时常出现,像是,殡葬服务公司在未得到家属准许的情形下,运用逝者照片开展宣传,又或者网络平台的用户恶意去传播、对逝者遗照进行PS这种行为不光违法,还对家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再次精神方面的伤害 。

维权途径与法律责任

当权利人察觉到侵权情况出现之后,其首要达成的目标乃是对侵害予以制止,就此情形而言,能够采取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或者直接朝着法院去申请“行为保全”,以此要求侵权的一方即刻停止使用相关内容并且将其删除,而此种情况归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范畴,并且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定约束,是这样的情形没错吧 。

于进行责任追究之际,审理案件 的法院会依照侵权行为本身详细状况判定对方去承担与之对应的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实施侵权行为之人需要运用与损害所产生影响程度大致相等的方式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损名誉、作出赔礼道歉的举动。倘若造成了财产方面或者精神层面的损害,那么其近亲属尚有权利主张获取与之相当的经济赔偿 。

于生活里或者网络之内,你有无碰到过未获许可便使用他人(涵盖逝者)肖像的情形?在你看来,于数字时代当中,怎样能够更妥善地平衡肖像保护对于信息传播的关系?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的想法,要是觉着本文具备帮助,那就请点赞予以支持。